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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11月3日,商標總局發(fā)布《關于簡化地理標志商標申請材料、便利申請人的通知》原文如下:
為貫徹落實 《工商總局關于大力推進商標注冊便利化改革的意見》和《工商總局關于深入實施商標品牌戰(zhàn)略推進中國品牌建設的意見》精神,按照“一條主線、兩個抓手、三個點”商標改革方向,切實推進地理標志商標注冊便利化,運用地理標志商標精準扶貧,促進“三農(nóng)”發(fā)展,經(jīng)認真研究,特采取以下五項措施進一步便利地理標志商標注冊申請人。
一、關于地理標志商品客觀存在的證明
申請人除通過提供縣志、農(nóng)業(yè)志、產(chǎn)品志、年鑒、教科書外,還可以通過提供正規(guī)公開出版的書籍、國家級專業(yè)期刊、古籍等材料證明其地理標志商品的客觀存在及聲譽情況。
二、關于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(qū)的范圍
既可以是縣志、農(nóng)業(yè)志、產(chǎn)品志、年鑒、教科書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圍;也可以由該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(qū)的人民政府或行業(yè)主管部門出具的地域范圍證明文件劃定。
三、關于地理標志商品的特定質量、信譽或者其他特征的關系說明
如申請人提供的其他材料里已對該地理標志商品特定質量、信譽或其他特征與當?shù)刈匀灰蛩?、人文因素關系進行了說明,可以不再單獨提交該說明。
四、關于申請人檢測監(jiān)督能力證明材料
申請人提供自有檢測人員名單和檢測設備清單外,只要再提供自有檢測資質證書或者當?shù)卣P于其具備相關檢測能力的證明,即可認定其具有檢測監(jiān)督該地理標志商品的能力。
申請人委托他人檢測的,只需提供委托檢測協(xié)議、受托單位檢測資質證書、檢測人員名單和檢測設備清單,即可認定該申請人具有檢測監(jiān)督該地理標志商品的能力,可以不再提供受托單位的主體資格證明。
五、關于地理標志商標變更、轉讓申請
對注冊申請中的地理標志商標提交變更或轉讓申請時,如果申請人提交的變更、轉讓材料與其在注冊申請中提交的完全相同,可以不再重復提交該材料,只需在變更或轉讓申請書上予以說明。
《通知》中提出的五項措施主要涉及地理標志商品客觀存在的證明,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(qū)范圍的認定,地理標志商品的特定質量、信譽或者其他特征的關系說明,申請人檢測監(jiān)督能力證明材料以及地理標志商標變更、轉讓申請材料等。在法律法規(guī)規(guī)定范圍內,《通知》對相關材料予以進一步簡化,將大大方便地理標志商標注冊申請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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